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房产继承比例相关政策是怎样分配的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房产继承比例相关政策是怎样分配的

一、房产继承比例相关政策是怎样分配的

1、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不列入继承顺序。

二、第一顺位继承人是谁

1、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

(1)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2)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

(1)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2)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子女。

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还须注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胎儿。

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在办理时,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按照这类人员的实际身份进行分割办理。如这类人员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进行办理,确保这类继承的合法办理,相关继承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分割这类遗产分配。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是什么?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是什么?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参照标准一、住宅类别一:①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局部墙面带装饰造型②地:中、高档......

·房贷未还清能加名字吗
    可以,办理流程是: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办理房产证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

·农村干部解决农村房屋买卖案例判定购买无效的依据有哪些?
    近年来房屋买卖的纠纷并不少,常出现的纠纷在于房屋的购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房屋购买法律效力纠纷存在多数是二手房或农村房屋。那么农村干部解决农村房屋买卖案例判定购买无效的依......

·一、租房网签备案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租房网签备案需要准备什么材料?1、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产权证上所有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3、所有承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网签信息包括购房......

·公司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要如何处罚
    公司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要如何处罚一、公司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要如何处罚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

·一、已经过户的赠与房产能收回吗?
    一、已经过户的赠与房产能收回吗?看情况。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限制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在赠与的房子过户之前,您作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按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