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承租人死后动迁算遗产吗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承租人死后动迁算遗产吗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遇到拆迁补偿事件,补偿款应该归继续承租人所有,不是遗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复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民法典》第制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百七十五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二、公房是否属于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据此,首先,公房不属于遗产。公有住房,所有权人为国家。被继承人在房屋内仅享有承租使用权,因此该房不应作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纳入遗产范围。因此,当事人要求进行继承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其次,公房的租赁权亦不可以继承。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法律赋予了承租人生前同住人享有一项法定权利,即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可以取得继续承租该房屋的权利,其权利基础是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变更,而不是基于继承关系中的法定继承发生的。由此可知,普通房屋租赁权在我国是不可以继承的。公房租赁权不同于普通房屋租赁权,出租人是国家,承租人死亡后租赁权的归属,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他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因此,公房租赁权可以在原承租人死亡后有条件转移,但不是继承。公租房的房产是归国家所有的,个人只有使用权,所以承租人死后并不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处理。不过如果公租房进行拆迁,取得的拆取款会是承租人所有,即便承租人已经不再了,但是可以由履行承租的下一方来享有赔偿款。



·继承开始的时间怎样确定?
    被继承人在去世之后,对于其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但这个继承也是有一个具体的开始时间,那么我国规定的继承开始的时间是怎样确定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我们......

·一、遗产继承权丧失条件?
    一、遗产继承权丧失条件有哪些(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但属于正当防卫的除外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其行为必须是以剥夺被继承人之生命为目的,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实施的不法行为......

·事实婚姻的配偶有继承权吗
    事实婚姻的配偶有继承权吗在认定男女双方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彼此享有遗产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怎样的
    在法定继承中,按照规定需要对继承人的顺序做出一个划分。其中具体分为了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第二顺序继承人。那您知道这个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怎样的吗?这关系到由谁进行继承的问题,下......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是什么?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是什么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

·遗产起诉期限有规定吗?
    遗产起诉期限有规定吗?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接受遗赠继承的时效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