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土地确权证有继承权吗?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土地确权证有继承权吗?土地确权后并不意味着农民拥有土地的继承权。1、土地确权并没有改变我国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的基本制度,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情况,要么属于国家,要么属于村集体组织,没有属于个人的土地。2、土地确权后在父母名下老人去世后儿女仍然继续经营,直至下一轮土地确权或国家关系土地政策出台,否则不可改变,但是他不属于继承。3、责任田是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承包人去世,责任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其家庭成员续包(不是本村村民的子女,是不能续包的);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再分配。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3、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造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4、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5、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综上所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登记造册、颁发土地证书,才能确认和确定,责任田是农户承包的,承包人去世,由其家庭成员续包。



·土地使用权侵权官司的界定怎样办理的
    一、土地使用权侵权官司的界定怎样办理的(一)土地侵权纠纷的定义和内涵:土地侵权纠纷是指在土地权属明确的情况下,因对他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权利构成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包括集体......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样板丢失怎么办?
    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样板丢失怎么办?1、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报失;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机关规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灭失。2、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管辖地是哪里?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管辖地是哪里?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

·出口报关流程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出口报关流程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也不断繁荣起来,我们的一些商品也不断的向国外畅销,在出口的时候,我们需要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详细情况,......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审计的方法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审计的方法一、关注拆迁项目程序上的合法性。所有的征地活动,不论是新增地还是存量地的征收,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执行,因此,为了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

·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
    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一、耕地占补平衡的概念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