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土地使用证户主父亲过世需要变更吗?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土地使用证户主父亲过世需要变更吗?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政策规定,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不过现在都是不动产登记证了,你要是需要抵押,那么就去房产局办理相关业务,假如不需要应用到其他地方可以不用讲土地证名字变更,因为变更可能还涉及缴费。要看你土地证是出人地还是什么性质的土地,出让土地到房产局直接就可以变更名称,之后办理新的不动产登记证。要是划拨等土地要补缴出让金,之后就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了。不动产登记证即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合一,将房证与土地证记载信息全部记载到不动产登记证上面。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对房屋产权归属起到直观的证明。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是公民财产权益的重要支柱。所以房产所有权的变更应谨慎对待。关于土地使用权有很多值得注意的地方,首先我们每一个公民之所以仅仅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是因为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或者是集体所有的,所以任何人无法获取所有权,仅仅在使用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资要注意什么情况?
    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资要注意什么情况?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国家和集体让开发商和农民承包进行投资生产,使用权有着一定的期限。承包土地就会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出资问......

·合同生效后履行地点不明确,应该怎么办
    合同生效后履行地点不明确,应该怎么办合同生效后履行地点不明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国家征用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征用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国家征用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征占用林地的统一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

·杭州土地使用证需要什么材料,有什么用?
    杭州土地使用证需要什么材料,有什么用?在买房后,房主一般会做的第一件事就会办理土地使用证,我国土地的类型是比较多的,不同用途的土地办理土地使用证需要的材料、用途都是不一......

·商用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续期怎么办?
    商用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续期怎么办?购房之后会得到相应新房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而土地使用证是一项能证明自己对于土地使用的法律凭证,在我们平时生活中存在很多的证件是有限期需......

·在我国分地时发土地使用证吗
    在我国分地时发土地使用证吗对土地的改革和使用是国家发展的重要部分,也是公民生活和发展最重要的资源。其实只要涉及到土地的使用和分配,就必须要有土地使用证才可以。没有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