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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效力和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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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效力和后果是什么? 一、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效力
1、债务人于破产程序启动之时所拥有的及在程序开始之后新取得的财产,均应纳入破产程序。但自然人维持生存的必需品应从破产程序中排除。
2、 破产程序一经启动,财产的控制权和处分权应转交管理人行使。3.在不影响担保权及抵销权行使的前提下,破产程序启动之时即已存在的针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即"破产请求权"),仅可通过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程序和债权确认程序得以行使。4.破产程序一经启动,任何破产债权人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以提升自身债权的地位。5.破产申请提出之后正式启动破产程序之前,法院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二、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后果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一旦启动,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2、财产保全措施被解除,未结案件被中止 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破产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未审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以上是我们就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效力和后果所做的介绍。破产清算程序一旦启动,即人民法院手里破产申请,就不能撤回,具有不可逆性。所以,建议经营公司企业的朋友,在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前一定要全面考虑,避免破产后再次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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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保全措施被解除,未结案件被中止 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破产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未审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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