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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新规 新增30天冷静期 这5种财产不予分割 另一方争也没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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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新规 新增30天冷静期 这5种财产不予分割 另一方争也没用吗?
一、民法典离婚新规,新增30天冷静期,这5种财产不予分割,另一方争也没用吗?
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财产分割规定
1、婚前一方全款买的房子
如果是婚前一方全款买的房子,那么离婚时另外一方不能分割;如果买房时间是在婚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子是婚前一方贷款购买,但婚后另外一方也参与了还贷,那么离婚时另外一方还贷的部分应该归还。
2、婚前一方父母出钱买的房子、汽车
如果一方父母在双方结婚以前已经出钱给其子女购买了房子、小汽车,离婚时另外一方都不能进行分割。
3、一方父母去世留给其子女的财产
一方父母去世,遗嘱明确说明把财产留给自己的子女,那么继承的遗产属于其个人的婚内个人财产,离婚时另外一方是无权分割的。
4、一方的工伤补偿款
工伤补偿款是有明确用途的,只能用在治疗工伤以及后续的康复上。如果一方有工伤补偿款,在离婚时另外一方是不能分割的。
5、婚前男女双方的个人物品
婚前男女双方的个人物品,都不属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都不分割,包括个人的衣服、鞋帽、电子产品、化妆品、包等物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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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财产分割规定
1、婚前一方全款买的房子
如果是婚前一方全款买的房子,那么离婚时另外一方不能分割;如果买房时间是在婚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子是婚前一方贷款购买,但婚后另外一方也参与了还贷,那么离婚时另外一方还贷的部分应该归还。
2、婚前一方父母出钱买的房子、汽车
如果一方父母在双方结婚以前已经出钱给其子女购买了房子、小汽车,离婚时另外一方都不能进行分割。
3、一方父母去世留给其子女的财产
一方父母去世,遗嘱明确说明把财产留给自己的子女,那么继承的遗产属于其个人的婚内个人财产,离婚时另外一方是无权分割的。
4、一方的工伤补偿款
工伤补偿款是有明确用途的,只能用在治疗工伤以及后续的康复上。如果一方有工伤补偿款,在离婚时另外一方是不能分割的。
5、婚前男女双方的个人物品
婚前男女双方的个人物品,都不属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都不分割,包括个人的衣服、鞋帽、电子产品、化妆品、包等物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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