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对于绑架罪是复合行为吗?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对于绑架罪是复合行为吗?

一、对于绑架罪是复合行为吗?

绑架罪的客观行为是绑架行为与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两个方面组成的。要正确认识两种不同的观点,要从本罪是否要求以侵害第三人的自决权为要件去分析。如果认为本罪的侵害对象即包括人质,也包括第三人,则本罪是复合行为犯。如果认为本罪的侵害对象只包括人质不包括第三人,则是单一行为犯。

本罪的成立以侵害第三人的自决权为要件又涉及本罪的社会危害性问题,本罪的社会危害性首先表现在侵犯了人质的人身自由权,其次,还表现在侵犯了与人质有关的第三人的自决权上。如果本罪不要求以侵犯第三人的自决权为要件,那么在社会危害性上,就与抢劫罪难以区分。所以,本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人质,还包括与人质有关的第三人。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是复合行为,即绑架行为与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这是由该罪的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

二、绑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审理绑架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绑架罪的认定和处罚是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而定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绑架罪的量刑处理标准,对于在绑架的过程中,还存在其它的犯罪事实,如故意伤害等情况,那么在最终的判决中,还需要进行数罪并罚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犯人判刑一年怎么算起的?
    是从判决书上面写的日期开始进行算的;犯人一年刑期是十二个月。如果判决前羁押的,一天折抵刑期一天,一般在服刑时表现好的话,都给减刑,所以不会实打实的坐够判决的天数。根据《最......

·有期徒刑几年、有期徒刑量刑情况有哪些
    有期徒刑是有刑期限制的,否则的话就与无期徒刑没有什么差异了。但是对于很多人而言,虽然知道有期徒刑有一定的刑期,不过并不知道有期徒刑几年。自然也无法判断法院做出的有期徒刑量......

·民刑行政证据三性有何不同
    民刑行政证据三性有何不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三大诉讼法,在其诉讼过程中所需要的证据种类基本是差不多的。但是也是有细微的差别的,并不是都一样,那么民刑行政证据三性有何不同......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怎么量刑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怎么量刑《刑法》中并未规定破坏他人财物罪,一般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的行为,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具有严重情节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严格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由哪个机关决定批准?
    严格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由哪个机关决定批准?一、严格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由哪个机关决定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

·什么犯罪用终身监禁来进行执行?
    什么犯罪用终身监禁来进行执行?《刑法修正案九》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终身监禁的适用的犯罪条件有两个:1、要求罪犯是因为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而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