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为多长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停工留薪期为多长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二、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标准是什么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还需要注意以下五点:1.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前提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如果职工虽然发生了工伤,但伤势并不严重,可以边工作边治疗,并不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工伤职工不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2.在停工留薪期内,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内容有三方面:(1)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但应当属于福利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助费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清凉饮料费用;(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收入。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4.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是有期限的,是暂时的,工伤职工不能无限期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5.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期满后仍需治疗或因旧的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确定受伤劳动者停工留薪期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实际的伤情,一般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最长是不能超过12个月的,而在这期间用人单位也需要保障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支付一定数额的工资。



·企业被员工投诉到劳动局有哪些影响?
    企业被员工投诉到劳动局有哪些影响?一、被员工投诉到劳动局会有哪些影响?对企业的诚信度和形象产生不利影响;企业会对此付出一定的法律成本或法律责任;企业可能会面临相关行政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是 一、工程重大安全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是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一)、本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两者都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

·简易劳动用工合同书模板
    简易劳动用工合同书模板劳动用工合同其实也就是指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必须要签订的,超过规定时间没有签订或者没有按照法定的形式来签订的话,则此时......

·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法是保障劳动人民劳动合法权益的规章条例,每一位劳动者都应了解的有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内容。企业的人力资源更必须了解的就是有关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下面我们给您整理了有......

·工伤认定过期怎么办 工伤认定超期的后果有哪些
    在《工伤认定办法》中就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作出了规定,也就是说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工伤认定过期的情况,当然此时显然是对劳动者不利的。那如果发现工伤认定过期怎么办呢?此时申请期限过......

·变更合同价款按哪些方法进行?工程变更的程序是什么?
    变更合同价款按哪些方法进行?工程变更的程序是什么?在进行工程的过程中,如果想要改变一下合同中约定的价格,需要一定的方法才可以,因为在工程开始时都会对价格作出明文规定,但遇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