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一、结婚后买房新婚姻法的规定是什么?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一、结婚后买房新婚姻法的规定是什么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婚后所得的财产。所谓“婚后所得”,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并非所有的婚后所得财产均是共同财产。婚后所得的财产依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新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第18条第3项将婚后一方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分为两种情形:如果遗赠或增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属于接受赠与的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婚后一方接受赠与或遗赠所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离婚房产分割办法是怎样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综上所述,由于婚后房产的争议比较大,所以婚姻法对房产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婚后买房的,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那么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是由一方父母购买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没有明确说明赠与的那么就属于个人财产。



·买小产权房注意事项具体有哪些呢?
    买小产权房应该注意的问题有:1、注意合同的签订小产权房是不能办理房产证书的,因此需要通过合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小产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如果房屋出现了任......

·按揭贷款买房手续有哪些?
    在我们进行买房的时候,经常需要进行贷款,按揭贷款买房,变的越来越常见和普遍,很多人会选择用这种方式来进行买房。那么,您知道按揭贷款买房手续有哪些?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

·邳州房屋拆迁室内装修补偿标准
    邳州房屋拆迁室内装修补偿标准一、邳州房屋拆迁室内装修补偿标准第一条宗旨、目的:为了贯彻《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农村干部解决农村房屋买卖案例判定购买无效的依据有哪些?
    近年来房屋买卖的纠纷并不少,常出现的纠纷在于房屋的购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房屋购买法律效力纠纷存在多数是二手房或农村房屋。那么农村干部解决农村房屋买卖案例判定购买无效的依......

·哪些情况下的房产不能被抵押
    哪些情况下的房产不能被抵押一、哪些情况下的房产不能被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

·农村建房协议书怎么写?
    在我国,农村居民可以申请在自有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盖房全部亲力亲为的情况已经越来越少了,一般都将相关业务委托给施工队进行,那么施工前签订一份较为规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