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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丈夫车祸身故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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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丈夫车祸身故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归在世的一方。另外一半属于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本来就是夫妻共同,一方去世时分割遗产,先得排除在世一方的一半份额,去世那方的共同财产份额及其他个人财产才是遗产。
遗产分配,要先看有无遗嘱,有遗嘱按遗嘱处理。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
依法定继承,遗产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分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继承人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既遂,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另外,该继承人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二)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要求杀害的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与(一)同,该继承人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此处要求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另外,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因此这种情形下有过错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绝对丧失。
(四)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可见,问题的关键在于丈夫去世以后,留下来的这套房产和相应的财产不是直接归配偶一个人所有的。另外丈夫生前所立的遗嘱如果侵犯到了妻子的合法权益,那也是部分无效的。同时,在丈夫有遗嘱并且遗嘱也没有侵犯到任何人权益的情况之下,以丈夫所立的遗嘱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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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要先看有无遗嘱,有遗嘱按遗嘱处理。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
依法定继承,遗产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分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继承人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既遂,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另外,该继承人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二)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要求杀害的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与(一)同,该继承人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此处要求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另外,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因此这种情形下有过错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绝对丧失。
(四)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可见,问题的关键在于丈夫去世以后,留下来的这套房产和相应的财产不是直接归配偶一个人所有的。另外丈夫生前所立的遗嘱如果侵犯到了妻子的合法权益,那也是部分无效的。同时,在丈夫有遗嘱并且遗嘱也没有侵犯到任何人权益的情况之下,以丈夫所立的遗嘱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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