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侵犯著作权是指行为人以盈利为目的,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将其独有版权的图书进行出版,将其音像制品进行复制发行等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当行为人具有以下这些行为的时候,可以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罪。(一)在没有征得主著作权人的同意前提下,将著作权人的音乐、文字作品电音电视等作品进行复制发行这种行为。(二)行为人出售、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假借他人之名进行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时候不仅仅是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同时也影响了他人作品的出售,行为非常恶劣。侵犯著作权的认定,是行为人出于故意的状态下,并且要具有盈利的这种目的。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自己的过失,或者是只是为了追求一定的名誉,而不是处于盈利的目的,这种条件下,是不能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未经著作人的许可,但是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之内,使用他人的作品,也是不能被认定侵犯著作权的。其内容包括:为了介绍他人的作品,或者是为了评论别的作品,适当的对他人的作品的内容作出引用,即使添加在了自己作品中也不能认为是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国家的机关部门,有时候为了执行公务,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等档案部门,为了作品的陈列或者是保存作品版本的需要,对收藏的作品进行复制。侵犯著作权容易和民事侵权行为进行混淆。根据违法所得金额比较大,或者是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了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成都,作为区别侵犯著作权与民事侵权行为的区分标准。如果行为人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但是违法所得的金额不是很大,以及情节不是很严重,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就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能将行为人按照犯罪进行处理。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是指,如果是个人,违法所得的金额在两万元以上,被认定为违法所得金额较大。如果是单位,违法所得额金额在十万元以上,这样一个认定标准。其他严重的情节包括:行为人已经不是第一次去侵犯别人的著作权了,而且之前也受到过一定的处罚,又再次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法所得金额,单位在金额上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个人达到十万元以上。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类型有哪些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类型有哪些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

·商标代理合同的模板什么样?
    商标代理合同的模板什么样?进行商标代理需要签订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同其他委托性质的合同一样,仅有合同中写明的委托事项是被委托人可以进行代替办理的,未约定的项......

·商标法规定商标续展怎么收费
    商标法规定商标续展怎么收费?目前正常情况下商标续展一个类别官费1000元,在宽展期还需要加250元,如果找代理机构办理还需要一定代理费。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是十年,保护期限届满前应......

·专利侵权赔偿法律规定是什么?
    专利侵权赔偿法律规定是什么?专利侵权赔偿法律规定是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公正原则,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以按照以......

·个人商标如何授权给公司
    商标转让的基本流程:1、商标转让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2、商标转让所需文件:A、《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B、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商标权侵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商标权侵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一、商标权侵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一)假冒或仿冒行为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