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按照公司法借款股东会是否需要表决?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按照公司法借款股东会是否需要表决?

一、公司借款是否需要股东会表决

公司借款属于重大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各股东作出决议,同意以后要对股东会的决议作出书面的约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产借贷给他人。

二、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方向性的指引);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

(1)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策事项(第122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发相关规定,涉及公司资金变动,都需要股东会表决。公司股东会,是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负责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所以,公司管理层不得绕过股东会议决定,擅自决定公司资金借贷事项。


·一般秸秆焚烧罚款多少钱?
    违法秸秆焚烧罚款多少钱?1、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

·债务债权关系在什么情况下会消灭?
    债务债权关系在什么情况下会消灭?一、债的消灭的概述1、债的消灭的概念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2、债的消灭的原因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四类:(1)基于当事人的意......

·立遗嘱把股份继承的条款是否有效
    立遗嘱把股份继承的条款是否有效一、立遗嘱把股份继承的条款是否有效?遗嘱中关于股权的分配时有效的,公司的股权可以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妻子欠赌债不离婚怎么办?
    妻子欠赌债不离婚怎么办?妻子欠赌债的情况下,如果确定感情破裂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来离婚。《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债权人怎样才能通过诉讼讨债
    债权人怎样才能通过诉讼讨债在欠债人不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向欠债人讨债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诉讼讨债是最后的选择,也是最为有效的讨债方式。那么,债权人怎样才能通过诉讼讨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