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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司法鉴定机构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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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有时难免会因意外事故造成损伤,但是关于损伤的程度如何界定的问题,也许您都以为是按照职工工伤鉴定标准来进行的划分,其实工伤分为劳动部门鉴定和司法鉴定,两个机构所用的鉴定标准也并不同,今天我们要谈的就是关于工伤司法鉴定机构使用标准解析。
一、关于工伤司法鉴定机构使用的标准
我国目前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工伤使用的是2014年1月1日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的出台解决了之前可能因司法鉴定标准不统一、不完善带来的一些定案不准问题。
二、工伤司法鉴定标准解析
有关损伤,学界一直存在误解,认为旧的鉴定标准仅强调了外力所致的机械性损伤,如击打、切割等致伤方式所造成的肢体残缺、脏器损伤,不够全面。实际对于一些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最终仍通过烧灼伤、肢体残缺、肝肾功能损害等形式表现出损伤程度,在现有条款中可以找到参照的标准。因此,新的标准仍直接概括为各种原因导致的损伤。
旧标准使用时,由于重伤和轻伤之间有时界限模糊,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不得不加上偏轻偏重的字眼。在审判工作中,对法官量刑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而新的损伤标准,正是借荐了这种做法,将损伤程度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五级标准,各级之间达到上下限存在衔接,普通皮肉痛苦不列入损伤评定范围,法大常林教授将此精辟地总结为形成三等(重、轻、轻微)六级(重一、二、轻一、二、轻微、皮肉痛苦)格局。分级的细化既便于鉴定人操作,又对量刑规范化起到促进作用。
如鼻骨骨折,除鼻骨粉碎性骨折外,新的标准仅评定为轻微伤,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或鼻中隔骨折,以及双侧鼻骨骨折等情形构成轻伤二级;旧标准可定为轻伤的外伤性鼓膜穿孔仅定为轻微伤,六周穿孔不能自行愈合才可构成轻伤二级。肋骨骨折单根无论是否伴移位,均构成轻微伤;两根才可构成轻伤二级,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如对伤病共存的情形强调,本次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重伤可鉴定为轻伤,轻伤可鉴定为轻微伤。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医疗因素排除原则:不因及时就医减轻损伤程度评定,而有医疗损害因素介入不得加重原发损伤程度的评定。
例外性原则: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原发性损伤及衍生情况为主原则:如“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移植器官损伤参照相应条款综合鉴定”。……器官离断(包括牙齿脱落),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
三、工伤司法鉴定标准的意义
新损伤标准的内容与现有道路交通标及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紧密结合,为与以后《人体损伤伤残评定标准》正式出台后的衔接做好准备。减缓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评定不平行的状况。
通过对工伤司法鉴定机构使用标准解析我们发现工伤司法鉴定通过将损伤程度划分为五级分类使工伤在鉴定中更加科学、合理化,使医学与鉴定完美的融合,既不失医学的客观真实,也保证了司法的严谨和公正。如果需要用到司法鉴定,而对鉴定的申请及流程又不熟悉,请找律师给您一个正确的指导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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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工伤司法鉴定机构使用的标准
我国目前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工伤使用的是2014年1月1日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的出台解决了之前可能因司法鉴定标准不统一、不完善带来的一些定案不准问题。
二、工伤司法鉴定标准解析
有关损伤,学界一直存在误解,认为旧的鉴定标准仅强调了外力所致的机械性损伤,如击打、切割等致伤方式所造成的肢体残缺、脏器损伤,不够全面。实际对于一些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最终仍通过烧灼伤、肢体残缺、肝肾功能损害等形式表现出损伤程度,在现有条款中可以找到参照的标准。因此,新的标准仍直接概括为各种原因导致的损伤。
旧标准使用时,由于重伤和轻伤之间有时界限模糊,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不得不加上偏轻偏重的字眼。在审判工作中,对法官量刑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而新的损伤标准,正是借荐了这种做法,将损伤程度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五级标准,各级之间达到上下限存在衔接,普通皮肉痛苦不列入损伤评定范围,法大常林教授将此精辟地总结为形成三等(重、轻、轻微)六级(重一、二、轻一、二、轻微、皮肉痛苦)格局。分级的细化既便于鉴定人操作,又对量刑规范化起到促进作用。
如鼻骨骨折,除鼻骨粉碎性骨折外,新的标准仅评定为轻微伤,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或鼻中隔骨折,以及双侧鼻骨骨折等情形构成轻伤二级;旧标准可定为轻伤的外伤性鼓膜穿孔仅定为轻微伤,六周穿孔不能自行愈合才可构成轻伤二级。肋骨骨折单根无论是否伴移位,均构成轻微伤;两根才可构成轻伤二级,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如对伤病共存的情形强调,本次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重伤可鉴定为轻伤,轻伤可鉴定为轻微伤。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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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性原则: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原发性损伤及衍生情况为主原则:如“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移植器官损伤参照相应条款综合鉴定”。……器官离断(包括牙齿脱落),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
三、工伤司法鉴定标准的意义
新损伤标准的内容与现有道路交通标及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紧密结合,为与以后《人体损伤伤残评定标准》正式出台后的衔接做好准备。减缓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评定不平行的状况。
通过对工伤司法鉴定机构使用标准解析我们发现工伤司法鉴定通过将损伤程度划分为五级分类使工伤在鉴定中更加科学、合理化,使医学与鉴定完美的融合,既不失医学的客观真实,也保证了司法的严谨和公正。如果需要用到司法鉴定,而对鉴定的申请及流程又不熟悉,请找律师给您一个正确的指导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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