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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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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厦门市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
为规范省级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款和工作经费的管理,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原则
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确保项目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
二、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项目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款和工作经费的资金由海南省地产集团预付,资金汇入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为:专项用于征地、地面附着物、青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小区建设及项目开展工作经费的支出。
三、资金拨付和管理
省级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的使用,由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提出用款计划,报市省级土地储备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联合发函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拨付资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市长审批,再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将资金拨付给具体实施单位实行专账核算。
四、赔偿款管理和使用
征地补偿、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房屋搬迁补偿等由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开设银行专户,并设置专账分类核算,预留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主任和委派会计印鉴。补偿款的支付须经以下程序:先由各驻村工作组经办人、审核人员和组长对补偿事项进行核实签名,提出意见;项目单位核算站长和会计人员审核签章,送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领导提出审核意见;送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及财务组长复核签章并提出拟办意见呈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五、安置小区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
安置小区建设资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银行专户,并设立专账分类核算,预留该局局长和委派会计印鉴。建设资金的拨付须经以下程序:先由该局业务股对需要的建设资金提出意见,经项目单位会计核算站长和会计人员审核签章后,送局领导提出审核意见,然后送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复核签章并提出拟办意见呈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六、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和核算
(一)项目各项工作经费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使用,办公室每月集中按程序呈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1、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工作经费设立银行专户管理,实行独立核算。银行专户预留项目领导小组专用章,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和项目委派会计的印鉴。
2、项目办公室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分别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分别设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进行日常的财务核算。帐簿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三栏账和多栏账簿。
3、项目领导小组成立财务组,组长由市省级土地储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会计由市直财务第七核算站站长担任,出纳由市粮食局主任科员担任。
(二)工作经费支出。
1、项目领导小组工作经费含办公室、征地拆迁组、住房分配组、治安组等工作经费。
2、项目领导小组财务核算设置分类账,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3、工作组各项工作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标准,严格按经费预算科目执行,禁止超预算、无计划开支。
4、各项开支单据取得及报批程序:
(1)各工作组由专人收集项目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相应的书面凭证——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由报销事项的经手人、证明人在原始凭证背面或固定格式的报销封面指定栏目里签名,送工作组负责人初审签名确认。
(2)各工作组将初审合格的报销凭证送项目办财务组会计审核签名确认。
(3)项目办财务人员将审核无误的凭证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财务组长复核,并提出拟办意见呈领导小组组长审批(一般每月集中报批一次)。
5、项目办财务人员依法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现金管理。
1、各工作组因工作需要预借现金,须由工作人员填写借款单,并附带用款计划,由工作组负责人初审签名,送办公室会计审核后,报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2、出纳员在支付现金时必须认真、详细审查现支付凭证是否完整、合法、开支是否符合规定、负责人是否审批。
(四)支票管理。
1、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由出纳根据用量统一到开户银行购买和保管,购买的支票要分别按顺序号登记。
2、建立支票使用登记制度。登记内容为:支票号、使用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金额、领用人、经手人签字。收回已使用过的支票存根,未使用过的支票要及时逐笔勾对注销。
3、支票在使用时签发,不得事先盖章备用。严防支票遗失和被盗,一旦发现支票遗失或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并迅速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4、实行银行预留印鉴分管理制度。签发支票时使用的印章有三个,即会计印鉴,由主办会计保管,领导小组负责人印鉴和领导小组专用公章,领导小组负责人印鉴和领导小组专用公章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管。
(五)往来款项的管理。
各类往来款项应及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各工作组借款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送办公室财务人员,然按审批程序办理报销。上一次借款未及时提供完备手续办理报销冲账的,不得再次提出预借款。
(六)对账程序。
每月初办公室财务人员按以下程序开展对账工作。
1、核对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记录是否相符。
2、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是否相符。
3、核对库存现金和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余额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否相符。
4、核对总账与会计报表是否相符。并将核对后的明细开支情况编制报表,每月呈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时做到财务公开。
七、工作人员补贴标准和考勤登记
抽调镇、村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以考勤登记为准,按规定标准计发。考勤由各工作组负责登记,并每天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厦门市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完整内容。了解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在面对拆迁纠纷时,合理的使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面对拆迁,我们总是被一些媒体所误导,其实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确保我们的合法权利。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寻找法律援助是我们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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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
为规范省级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款和工作经费的管理,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原则
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确保项目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
二、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项目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款和工作经费的资金由海南省地产集团预付,资金汇入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为:专项用于征地、地面附着物、青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小区建设及项目开展工作经费的支出。
三、资金拨付和管理
省级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的使用,由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提出用款计划,报市省级土地储备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联合发函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拨付资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市长审批,再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将资金拨付给具体实施单位实行专账核算。
四、赔偿款管理和使用
征地补偿、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房屋搬迁补偿等由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开设银行专户,并设置专账分类核算,预留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主任和委派会计印鉴。补偿款的支付须经以下程序:先由各驻村工作组经办人、审核人员和组长对补偿事项进行核实签名,提出意见;项目单位核算站长和会计人员审核签章,送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领导提出审核意见;送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及财务组长复核签章并提出拟办意见呈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五、安置小区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
安置小区建设资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银行专户,并设立专账分类核算,预留该局局长和委派会计印鉴。建设资金的拨付须经以下程序:先由该局业务股对需要的建设资金提出意见,经项目单位会计核算站长和会计人员审核签章后,送局领导提出审核意见,然后送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复核签章并提出拟办意见呈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六、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和核算
(一)项目各项工作经费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使用,办公室每月集中按程序呈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1、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工作经费设立银行专户管理,实行独立核算。银行专户预留项目领导小组专用章,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和项目委派会计的印鉴。
2、项目办公室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分别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分别设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进行日常的财务核算。帐簿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三栏账和多栏账簿。
3、项目领导小组成立财务组,组长由市省级土地储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会计由市直财务第七核算站站长担任,出纳由市粮食局主任科员担任。
(二)工作经费支出。
1、项目领导小组工作经费含办公室、征地拆迁组、住房分配组、治安组等工作经费。
2、项目领导小组财务核算设置分类账,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3、工作组各项工作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标准,严格按经费预算科目执行,禁止超预算、无计划开支。
4、各项开支单据取得及报批程序:
(1)各工作组由专人收集项目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相应的书面凭证——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由报销事项的经手人、证明人在原始凭证背面或固定格式的报销封面指定栏目里签名,送工作组负责人初审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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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行银行预留印鉴分管理制度。签发支票时使用的印章有三个,即会计印鉴,由主办会计保管,领导小组负责人印鉴和领导小组专用公章,领导小组负责人印鉴和领导小组专用公章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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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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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对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记录是否相符。
2、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是否相符。
3、核对库存现金和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余额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否相符。
4、核对总账与会计报表是否相符。并将核对后的明细开支情况编制报表,每月呈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时做到财务公开。
七、工作人员补贴标准和考勤登记
抽调镇、村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以考勤登记为准,按规定标准计发。考勤由各工作组负责登记,并每天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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