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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员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项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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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员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项目吗?
根据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的年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每年从国家得到的补助性费用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
1、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2、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3、公平原则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是公平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体现,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科学、正确地适用到每一个案件中。
总之,复员费当中的有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军人的配偶有权利要求平等的分割。另外,处理军婚跟普通民众的离婚案例的程序是有一定的差别的,假如离婚是因为遭受到了第三者的插足,作为军人来说可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的。因为军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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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每年从国家得到的补助性费用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
1、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2、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3、公平原则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是公平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体现,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科学、正确地适用到每一个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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