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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方赠与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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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方赠与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如一方是婚前的继承受赠的财产,无特殊规定,在夫妻离婚时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如一方是婚后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考虑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根据何种方式继承所得,即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还是遗赠,然后区别情况做如下认定。
(一) 对于法定继承所得遗产,由于被继承人并未留下遗嘱,故此情况下,一方婚后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 对于遗嘱继承所得的财产,则应考虑遗嘱的内容,如果遗嘱中指定了财产只归继承人一方个人所有的,则该财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 对于遗赠所得的财产处理方式同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继承的依据都是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受赠人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二十遗嘱继承人必然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除非遗嘱中指定了财产只归受遗赠人一方所有,佛则,该财产属于受遗赠人夫妻共同财产。
二、继承受赠的财产如何分割
(一) 继承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按均等原则分割。
(二) 尚未继承的房产是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此时的房产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财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和财产共有的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必须通过房产的两次分割才能解决。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能以已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准。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如果涉及一方是否应在离婚诉讼之前的继承关系中分得遗产的问题。由于该问题不属于离婚诉讼的标的范围,故不可能在离婚诉讼中用列第三人的方法解决。由于是在离婚诉讼审结之前,另行一个继承之诉。
在婚后出现了感情问题后,双方也是可以办理离婚手续的,那么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也是会对双方的共同财产以及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分割,但是在处置以上事宜时也是经常会出现一些纠纷,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时,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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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如一方是婚前的继承受赠的财产,无特殊规定,在夫妻离婚时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如一方是婚后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考虑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根据何种方式继承所得,即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还是遗赠,然后区别情况做如下认定。
(一) 对于法定继承所得遗产,由于被继承人并未留下遗嘱,故此情况下,一方婚后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 对于遗嘱继承所得的财产,则应考虑遗嘱的内容,如果遗嘱中指定了财产只归继承人一方个人所有的,则该财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 对于遗赠所得的财产处理方式同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继承的依据都是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受赠人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二十遗嘱继承人必然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除非遗嘱中指定了财产只归受遗赠人一方所有,佛则,该财产属于受遗赠人夫妻共同财产。
二、继承受赠的财产如何分割
(一) 继承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按均等原则分割。
(二) 尚未继承的房产是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此时的房产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财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和财产共有的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必须通过房产的两次分割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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