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在我国虐童罪是怎样定罪的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一、在我国虐童罪是怎样定罪的


我国刑法中的虐待罪的主体原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对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这就使得大量非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的被监护、看护人遭受虐待的现象不能定罪处罚。对此,《刑法修正案(九)》通过新设罪名,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系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且监护、看护人与被监护、被看护人不具有家庭成员的关系。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被监护、看护人会造成他们肉体上和精神上损害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


3、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利。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行为人违背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的人等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被监护、看护的人,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是指因为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等关系使行为人具有了监护、看护职责。如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看护,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老人、残疾人的看护,医院的医生、护士对病人的看护等等。


虐童罪是我国一类比较恶劣的犯罪情况,我国对这类相关的犯罪者进行相应的处罚。根据我国的法律的规定,如达到相关的标准时,相关的管理部门对这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依法对这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维护我国的法律公平。




·怎么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
    在单位犯罪里面,其实很多时候都是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协商一致之后,决定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过此时可以算作是以单位意志作出的行为,因而才会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出现了多次贩毒如何量刑?
    出现了多次贩毒如何量刑?一、出现了多次贩毒如何量刑?多次贩毒,也就是累犯了。要看犯罪嫌疑人贩卖毒品的克数来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

·故意伤害罪致骨折判几年
    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要是造成了骨折的话,那么还是要先进行司法鉴定,确认此时造成的骨折是属于轻伤还是重伤,然后才能据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接下来,我们就来告诉您故意伤害罪致......

·实施违法行为入罪特征是什么?
    实施违法行为入罪特征是什么?实施违法行为入罪特征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只有触犯刑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我国刑......

·移送行政拘留案件的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
    一、移送行政拘留案件的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移送行政拘留是在行政部门下达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怎样的
    关于刑法的效力范围,其实就是指刑法可以适用于哪些人、哪些地方的犯罪等等。有的时候我国是可以对境外的刑事犯罪进行管辖的,当然,也是可以对境外的中国人犯罪进行管辖。接下来,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