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什么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什么


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我国土地性质按所有权分类,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按获得途径分类,国有土地又分为国有划拨跟国有出让两种。国有划拨土地是国家无偿划拨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国有土地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依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在商业的运用中有着不小的争议,但是具体问题的处理存在不小的风险,但是在生活中,一旦自己涉及的利益维系存在问题,那么自己就不需要过度的纠结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肯定缺失了法律上的重要基础,因此自己需要格外的注意具体的细节。




·一、农村宅基地分家协议书怎么写?
    一、农村宅基地分家协议书怎么写?农村宅基地分家协议书的内容是:甲乙经协商,同意将?????????????处宅基地做如下协议:???????处宅基地使用权分割为???????份,由???????、???......

·2023房屋土地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您都知道,不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房屋的买卖交易都是伴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完成的,房屋的产权年限是永久,但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不同的土地......

·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我国经济发展迅速,近几年在大量的修建国道、高铁、机场等方面征用了大量的农村用地以及其他用地,虽然是为了国家的发展但是被征地主人没有义务为此买单......

·变更法人和股东后地税怎么办理
    变更法人和股东后地税怎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农村国家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怎么办?
    随着国家城市发展道路的开展,国家加大对农村的新农村建设和城市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在这个过程中,会征收农民的土地。在征收的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问题,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对征地补偿标......

·社会在不断地发展,我们国家的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但
    社会在不断地发展,我们国家的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但是于此相反的是,我国的环境却在不断的恶化。这种情况无论是谁都不愿意看到。所以加强生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