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一、事业单位病假和工伤假工资规定是什么?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一、事业单位病假和工伤假工资规定是什么?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单位职工的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1、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职工生病的时候可以休病假,如果经过鉴定是职业病的,还可以享受工伤假。虽然是休假,但是也有工资待遇。工伤期间工资按照原来标准支付,病假期间职工的工资按照原工资标准的比例确定。病假最长可以休两年,这个期间单位都不得解除合同。




·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支付补偿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续签。但是有的人就产生疑问了,究竟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支付补偿呢?若要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又该注意哪些事项呢?下......

·弱电工程包括哪些类型?常见的问题又有哪些
    弱电工程包括哪些类型?常见的问题又有哪些?一、弱电工程到底是什么呢?弱电工程是电力应用的一个分类。电力应用按照电力输送功率的强弱可以分为强电与弱电两类。建筑及建筑群用电......

·劳动合同法关于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在我们工作的时候,有时候会出现被辞退的请款,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解除劳动关系,我们应该都不是很清楚,而劳动法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从而保护我......

·工程结算纠纷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工程结算纠纷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关于工程结算纠纷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哪报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刑事罪案,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

·公司变更合同补偿员工吗
    公司变更合同补偿员工吗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就是说:1、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