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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夫妻关系存在时共同拥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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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夫妻关系存在时共同拥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对此作了规定。所谓夫妻关系存在时期,是夫妻向一方死亡或离婚前的一段时间,夫妻在此期间取得的财产,除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和妻子在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在丈夫和妻子在世期间,夫妻财产的处置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只适用于夫妻双方在婚前没有财产协议的情况。
我国婚姻法采用法律财产制度与约定财产制度相结合的制度,明确规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定财产制度。法律财产制度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度、独立财产制度、剩余共同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制度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度包括17项法定婚姻收入共同制度和18项法定特殊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拥有的夫妻的财产权,即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下列财产,由丈夫和妻子共同拥有:
(1)工资、奖金,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和各项福利政策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在时的生产经营所得;
(3)知识产权收益,是夫妻关系中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所得;
(4)继承或捐赠的财产是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期间继承继承和接受赠与的财产。对于继承的继承,它指的是产权的获得,而不是实际拥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提供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5)应当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
(6)双方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7)双的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
(8)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有些夫妇应以复员费,自雇费等名义向军人发放婚姻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的限定
第十八条规定了一方配偶的财产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方配偶的财产:
(一)婚前财产;
(二)一方配偶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废者生活补助;
(三)遗嘱、赠与合同确定的夫妻一方的财产;
(四)婚前特殊需要。
(五)配偶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夫妻共有财产的特点如下:
1、必须是夫妻才能适用本条规定。
2、双方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期间,从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到配偶死亡或离婚之日。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因劳动取得的财产,以及其他非劳动取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财产是个人独有的,夫妻约定的财产是个人财产。本法所称收入,是指不需要实际占有财产而取得财产权。当事人婚前取得稿费等财产,尚未实际取得的,婚后由出版社支付。此时,出资费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如果出版社承诺婚后缴纳缴费,但婚后才领取缴费费,则缴费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对共同财务的分配夫妻双方是平等的,除非另有协议,配偶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被推定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当事人不提供充分证据,人民法院无法核实的,应当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这项规定是这一原则的法律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不属于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财产被视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分。根据生产,生活和财产来源的实际需要,协议由双方共同处理。
7、一方死亡,遗产分割的,其共同财产的一半首先归另一方所有。其余财产为遗产,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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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在时的生产经营所得;
(3)知识产权收益,是夫妻关系中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所得;
(4)继承或捐赠的财产是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期间继承继承和接受赠与的财产。对于继承的继承,它指的是产权的获得,而不是实际拥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提供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5)应当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
(6)双方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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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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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嘱、赠与合同确定的夫妻一方的财产;
(四)婚前特殊需要。
(五)配偶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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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夫妻才能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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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因劳动取得的财产,以及其他非劳动取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财产是个人独有的,夫妻约定的财产是个人财产。本法所称收入,是指不需要实际占有财产而取得财产权。当事人婚前取得稿费等财产,尚未实际取得的,婚后由出版社支付。此时,出资费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如果出版社承诺婚后缴纳缴费,但婚后才领取缴费费,则缴费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对共同财务的分配夫妻双方是平等的,除非另有协议,配偶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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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分。根据生产,生活和财产来源的实际需要,协议由双方共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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