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肇事逃逸登记车主不来怎么办?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肇事逃逸登记车主不来怎么办?肇事逃逸登记车主不来的情况下,可以强制传唤,就是拘传。最好还是主动点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这样可以减轻甚至判缓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 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后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理肇事者违章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此时肇事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肇事者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驾车逃逸,但没有因逃逸而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情况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对肇事者应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种: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时救助而脱离危险,从而没有造成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后果。2、虽然在逃逸过程中已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3、行为人肇事将他人撞成重伤,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肇事逃逸的情况发生后,应当由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进行追踪,当前我国的道路交通监视系统是非常完善的, 所以不存在发现不了肇事车辆的情况,对于肇事车辆的车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到公安机关进行配合处理,如果拒不配合调理取证的,可以进行强制拘传。



·一、广东省交通事故误工费的根据有哪些?
    一、广东省交通事故误工费的根据有哪些?1、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一)《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

·高速路车祸车辆残废怎么赔
    1、在高速路上,由于行驶车速相交于普通道路更高,且行驶车辆川流不息,驾驶员一当分心便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而面对突如其来的意外导致了自己的车辆严重损毁,甚至到了几近报废的地步,......

·一、加班费交税规定是多少?
    一、加班费交税规定是多少?加班费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如果这些所得的总额加起来超过1600元,就应当交纳个税。并不是加班费达到多少就要上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我国的道路交通压力在一些大城市表现的尤为明显,像北京上海这些
    我国的道路交通压力在一些大城市表现的尤为明显,像北京上海这些城市更是如此。大量的车辆本来就为出行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果司机本身还不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话,稍不小心就会给您......

·一、不签合同交首付违法吗?
    一、不签合同交首付违法吗?其实这样做是不违法的,但是对付款一方是极大的不公平,这个不公平是从实质意义上的。因为签订了合同就表明,双方对这一交易或者这一商事活动都已经认可了......

·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
    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