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什么时候成为公诉案件?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一、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什么时候成为公诉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不会成为公诉案件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主要有: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哪些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对于侮辱或者是重婚等刑事案件,若是当事人并没有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的,此时法院或者是检察院都不会提出公诉的,故此对于告诉才会被受理的刑事案件,受害者只能在收集齐全相关证据之后,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否则其权益是不会受到保护的。




·如何对未成年盗窃罪量刑处罚
    在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的时候,如果年龄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那此时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自然也就不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法律中规定构成盗窃罪的必须是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

·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
    犯罪分子猥亵儿童的目的是刺激和满足自己的性欲,是性变态的一种表现。犯罪分子利用人们的信任和疏忽,以及儿童幼稚无知、贪吃贪玩的弱点,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那么,猥亵儿童罪的构......

·什么情况下故意杀人判死刑
    【推荐律师】房产律师????????公司律师????????婚姻律师????????合同律师????????工伤律师???????交通律师????????刑事律师对于故意杀人的情况,多半都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而此时......

·非法狩猎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狩猎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犯罪分子缓刑外出要注意什么
    对于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来讲,此时会根据实际判处的主刑期限确定其考验期的期限,而在缓刑考验期内也要遵守相应的规定,若需要外出的话,这个时候还有要注意的事项。那究竟犯罪分子缓......

·拘役量刑标准是什么,拘役期间有什么待遇
    关于拘役量刑标准其实也就是《刑法》中规定的拘役的刑期,作为刑事处罚中主刑的一种,在被判拘役的情况下虽然有可能适用缓刑,但此时也是会留下案底的。那究竟我国对拘役的刑期是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