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股权质押贷款法律手续有哪些?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股权质押贷款法律手续有哪些? 一、股权质押贷款法律手续
(一)操作流程
1、需要融资的企业咨询融资相关事项,准备融资所需资料;
2、联系融资机构;
3、双方商议融资的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事宜并达成协议;
4、签订股权质押融资合同;
5、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6、出借方发放资金。
(二)手续:
1、企业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证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副本、贷款卡;
3、公司股东同意质押的决议;
4、公司章程;
5、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相关资料;
6、股权凭证,证券账户卡;
7、贷款机构要求准备的其他资料。
二、担保法相关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贷款法律手续,主要是按照相关的法律流程进行准备一些材料,比如,企业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副本、贷款卡、股权凭证,证券账户卡以及最重要的公司股东同意质押的决议等
·股东对企业债务是否有责任
    股东对企业债务是否有责任一、股东对企业债务是否有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其实都是属于特殊主体犯罪,但法律对这二者犯罪的主体规定却还不一样,其中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而后者则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

·显明股东如何面对公司债务?
    显明股东如何面对公司债务?显明股东面对公司债务是需要承担一定的偿还的责任的,因为对于公司来说,整个公司的发展是跟股东具有息息相关的,股东,是在年终的时候是可以获得一定的分红......

·债务转移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债务转移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的?(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

·债务人的义务都有哪些
    债务人的义务都有哪些一、债务人的义务都有哪些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债权人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

·处理债务纠纷双方要提供什么证据
    处理债务纠纷双方要提供什么证据一、处理债务纠纷双方要提供什么证据1、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2)、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