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不满足聚众哄抢罪犯罪构成还会被判处刑事处罚吗?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不满足聚众哄抢罪犯罪构成还会被判处刑事处罚吗?

一、不满足聚众哄抢罪犯罪构成还会被判处刑事处罚吗?

不满足聚众哄抢罪犯罪构成留不会会被判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哄抢重要军用物资;

(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

(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

(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

(5)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

二、聚众哄抢罪怎么认定

(一)聚众哄抢罪与刑法第289条规定的聚众“打砸抢”的界限

前者一般只是聚集多人抢夺公私财物,一般不使用暴力手段,即使使用轻微暴力,也不针对人身,后者则是聚集多人又打又砸又抢,是一种破坏性更为强烈的严重犯罪,暴力色彩极为明显、浓厚;前者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后者则不是独立的罪名。

(二)聚众哄抢罪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界限

前者客观方面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表现为聚众扰乱各种公共场所的正常的秩序等活动,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后者则不一定。

聚众哄抢的行为无疑会危害共同安全,故此若是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民事主体是聚众哄抢行为的组织者,并且也由于聚众哄抢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此时是一定会被认定为是聚众哄抢罪的。检察院在量刑时,会根据已经造成的社会危害来判断。


·刑法修正案八累犯
    相信您对累犯这个刑法中的概念词并不陌生,但很多人常常会将它与惯犯混淆。累犯与惯犯,无论从法律定义,犯罪性质及相应的量刑标准,都是截然不同的。那么,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累犯,相......

·新刑法串标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新刑法串标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被告人认罪酌定情节有哪些?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国有法律明文规定各种犯罪情形的处罚形式和量刑标准,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在贩毒案中有犯罪分子主动认罪并提供线索,供出团伙和交接方式等,在审判时会酌......

·逃税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吗
    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法定的义务。生活中,我们进行买卖交易的,基本都会涉及到纳税的问题。但在税额比较大的时候,可能就会有人想要逃税,这样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

·集资诈骗业务员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现在一些比较大的集资诈骗案件都是由公司组织的,按照法律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单位直接负责人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业务员往往是集资诈骗罪中的从犯,其应该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认罪态度较好能不能判缓刑?
    认罪态度较好能不能判缓刑?并不一定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