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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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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如何维权?
一、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如何维权?
维权方法:
首先,先向作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生、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后,若对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方式:
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二审法院是省高院。
二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这种情况下,国务院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能再启动复议或者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二、省级人民政府做出土地征收批复死亡依据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三、土地征收批复的有效期是多久?
政府征地以后,连续三年对该地进行闲置,且没有实施征地补偿的安置方案。而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农用地专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所以本案中的征地批复文件早已失效。
相关法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
(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国家或者是政府如果进行土地征收的,除了需要国务院或者是省级人民政府做出土地征收批复的决定之外,进行土地征收的当地的政府机关还需要对被征地的使用权人进行征地补偿,补偿其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助费等,如果有房屋拆迁的还需要进行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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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二审法院是省高院。
二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这种情况下,国务院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能再启动复议或者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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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级人民政府做出土地征收批复死亡依据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三、土地征收批复的有效期是多久?
政府征地以后,连续三年对该地进行闲置,且没有实施征地补偿的安置方案。而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农用地专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所以本案中的征地批复文件早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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