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犯罪预备成立条件有什么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犯罪预备成立条件有什么关于犯罪预备的条件,刑法第二十二条作出了规定,即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犯罪预备会被判刑吗?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在故意犯罪中是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对于犯罪预备的处罚,《刑法》第二十二条作出了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在犯罪预备阶段,如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没有造成任何不好的犯罪结果,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作出免除处罚的决定,也就是不会被判刑。反之,如果该犯罪预备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是会按照相应的罪名被定罪量刑的,但是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我们通常说的预备犯也就是这里的犯罪预备了,成立预备犯一定是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若是在实行阶段,受意志以外原因导致犯罪行为终止的话,则此时可能构成犯罪未遂。根据有关规定,成立预备犯的,可以对比既遂犯,对犯罪分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
    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系统,我国对森林的保护力度大大加强。但是总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自己的利益结伙对森林进行偷偷的滥砍滥发。那么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该如何处罚呢?我们在下文做了解答......

·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一般判多久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一般判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遗弃婴儿罪怎么判刑,构成要件是什么?
    众所周知,自子女出生的时候就是代表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开始,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但是社会上存在着遗弃婴儿的现象也是不在少数的,目前刑法上没有单独的遗......

·新刑法关于盗窃罪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一、新刑法关于盗窃罪数额是怎么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受贿罪做出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违法,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受贿罪做出认定呢?如果涉嫌受贿罪,就要立案。那么,受贿罪......

·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中的凶器?
    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中的凶器?《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凶器,应从两个情况予以确认:1、国家管制类器械,即器械本身属于国家管制类,如枪支、爆炸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