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的内容是什么?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的内容是什么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变更

1、变更形式。

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须填写《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申请表》,证书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变更除外),发证机关可在原证书备注栏中注明“变更”加盖专用印章,变更内容详见申请表,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2、办理时限。

原发证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决定。

3、 施工许可证变更事项。

变更事项共有以下情形:

(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变更;

(2)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变更;

(3)工程名称变更;

(4)工程规模变更;

(5)不能按期开工。

(二)施工许可其他情形

1、自行废止情形。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规定自行废止。

2、重新申领情形。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发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遗失情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需发证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建设单位携带单位介绍信、遗失说明,以及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经审核无误后,发证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施工许可证不再另行补发。

4、中止施工许可及恢复前的核验。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事项共有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变更、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变更、工程名称变更、工程规模变更、不能按期开工等五种情形。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时,可以参考各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指南》,以提高效率。以上就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的相关内容。
·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合法么?
    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合法么?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合法么?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是绝对不合法的。因为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存在很多的法律隐患和风险:一、未签订合同并不能......

·工伤认定9级伤残怎么赔偿?
    员工在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到身体上的损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在员工伤情稳定之后,可以对身体的操作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一共可分为十个等级,那?工伤......

·怎么对超时加班工资计算
    怎么对超时加班工资计算根据法律中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为8个小时,但有些时候可能单位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其实也就是要求员工加班,这毕竟占用了员工休息的时间,因......

·什么时候签劳动合同比较好
    什么时候签劳动合同比较好一、什么时候签劳动合同比较好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

·员工擅自离职违约金如何支付?
    员工擅自离职违约金如何支付?一、员工擅自离职违约金如何支付?1、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约定违约金:(1)接受了用人单位的专项培训,并且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劳动者违反......

·劳动过程中眼睛工伤为导致失明鉴定几级伤残?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例子并不少见。当劳动者受到工伤之后,如何快速有效申请工伤赔偿是一大难题。我国法律规定了工伤损害的具体情形,并将工伤分级,不同级别的工伤赔偿标准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