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一、继承法规定田地是否是遗嘱一部分?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一、继承法规定田地是否是遗嘱一部分?

1、田地不能写在遗嘱里,依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立遗嘱时应注意的问题有: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

3、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遗产的范围

(1)公民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合法财产;

三、立遗嘱要注意哪些事项?

1、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4、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5、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6、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7、受胁近、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8、伪造的遗嘱无效。

9、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农村村民们所承包的这些田地,并不会因为当事人的去世就直接被村委会收回,实际上是有些村民还是存在一种久占为己的这种思想,在长期使用的过程中当事人恐怕已经忽略了田地的产权归属问题,而且村民脑海中没有集体产权的这个意识。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内容有哪些?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内容有哪些?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在农村地区,由于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仲裁,以解决双方的争议......

·怎么约定合同履行地
    怎么约定合同履行地一、怎么约定合同履行地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

·房屋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怎么办?
    房屋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怎么办?您买到商品房后,会在拿到的房产证上面看到土地使用年限这一栏,如果是普通住宅,则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也就是人们所说的70年的产权。目前还没有商品房......

·安丘农村拆迁补偿多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安丘农村拆迁补偿多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拆迁一直是人们在关注的话题,特别是自身当前正遇到拆迁问题时很多人都会选择了解拆迁相关方面的只是,这样自身遇到难题解决起来也会方便很......

·娄底市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娄底市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随着各种公路的修建,交通变的越来越便利,修建高速公路常常需要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就需要对被征收土地的一方给予补偿,各地对于高速公路征地的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是怎样的
    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是怎样的我们知道,国家在征收农民的土地时,肯定是要给一定的补偿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国家应该给哪些补偿,也不知道征地补偿的标准是怎样的,针对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