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还没有离婚,能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还没有离婚,能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可以。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由上述可知,一般情况下不离婚是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时,即使不离婚,也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1、婚前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2、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4、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5、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已登记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6、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无论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或结婚后,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子女的名下的,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7、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视为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8、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很多时候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通常都是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但在婚内如果有重大利益,同时又不会损害到债权人利益的,那么也是允许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至于要如何分割,允许夫妻先协商,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夫妻要怎么争抚养权
    众所周知,通常是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才会涉及到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而此时不管是双方都想要孩子还是都不想要,意味着无法就孩子抚养问题协商达成一致,那就只能向法院起诉了。这时,离......

·三个孩子离婚会怎么判
    三个孩子离婚会怎么判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

·再婚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现今社会的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又再婚的,再婚又离婚的不再是新奇的事情。但是很多人对于再婚离婚财产分割的认识不是那么清楚。那么夫妻再婚后又离婚的财产如何分割呢?我们一起在下文......

·一、被宣告死亡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一、被宣告死亡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了重婚罪的构成要件,而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结婚的行为完全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一、同时请求离婚和分割财产可以吗?
    一、同时请求离婚和分割财产可以吗?离婚案件属于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哪些事项判决,取决于原告在起诉时提出了哪些诉讼请求。无论法院认为该诉讼请求是否属于受......

·离婚前的共用财产离婚后抵押是否有效
    离婚前的共用财产离婚后抵押是否有效?离婚前的共用财产离婚后私自抵押是无效的,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