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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书遗嘱没有房产证的可以进行遗嘱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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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书遗嘱没有房产证的可以进行遗嘱公证吗?
不可以的,遗嘱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遗嘱/遗赠人的身份证件(国内居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需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受益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2、遗嘱/遗赠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证、丧偶证明等);
3、遗嘱/遗赠所处分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4、遗嘱/遗赠人本人草拟的遗嘱(如本人书写有困难的,可向我处申请代为草拟,经遗嘱人或遗赠人核对无误后签名并捺指印确认);
5、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如遗嘱/遗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二、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有哪些?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三、遗嘱内容是什么?
(一) 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 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 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 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 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向公证机关申请遗嘱公证的只能是遗嘱人本人,公证机关是不受理委托申请遗嘱公证的,因为可能会出现遗嘱被他人篡改,从而不能真实的反映遗嘱人的主观意愿,但是如果在遗嘱公证之后,遗嘱人想要对遗嘱进行修改的,那么就应当以修改后的遗嘱作为最后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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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嘱/遗赠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证、丧偶证明等);
3、遗嘱/遗赠所处分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4、遗嘱/遗赠人本人草拟的遗嘱(如本人书写有困难的,可向我处申请代为草拟,经遗嘱人或遗赠人核对无误后签名并捺指印确认);
5、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如遗嘱/遗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二、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有哪些?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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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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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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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三、遗嘱内容是什么?
(一) 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 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 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 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 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向公证机关申请遗嘱公证的只能是遗嘱人本人,公证机关是不受理委托申请遗嘱公证的,因为可能会出现遗嘱被他人篡改,从而不能真实的反映遗嘱人的主观意愿,但是如果在遗嘱公证之后,遗嘱人想要对遗嘱进行修改的,那么就应当以修改后的遗嘱作为最后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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