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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整治方案是怎样的?实施步骤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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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整治方案是怎样的?实施步骤是哪些? 一、组织实施
(一)根据省、市政府部署,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征迁、统一补偿和分级负责、责任包干的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 县铁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全面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县指挥部日常工作和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沿线乡镇(街道)对辖区征迁工作负总责,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统一的时间,做好本辖区内的土地征占、青苗补偿、坟墓迁移、房屋拆迁、协议签订、拆迁户安置等工作;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和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好征迁、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维护社会治安,营造良好的建设施工环境。
(三)县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征收(用)和报批、落实临时用地、组织复耕以及配合县人劳社保部门和乡镇(街道)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
(四)县财政、建设、规划、交通、人劳社保、农业、林业、水利、公安、民政、环保、供电、广电、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征迁相关工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和施工单位按照业主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征迁、建设等相关工作。
二、征迁内容
(一)征地拆迁范围
1、红线内征地拆迁。原则上按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和用地红线规定执行(包括设计变更)。
2、红线外征地拆迁。边角地、夹心地、环境保护敏感建筑物的具体范围,由项目公司和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共同核定,并按以下方式进行分类处理(如遇特殊情况由县征迁部门与项目公司协调处理)。
(1)边角地和夹心地。边角地是指新建铁路与既有铁路、高等级公路、河流、其它屏障性建(构)筑物地界桩之间形成了合围,而且无法耕种的小面积土地;夹心地是指新建铁路与既有铁路、高等级公路、河流、其它屏障性建(构)筑物地界桩之间形成的宽度小于 米范围内的长带型可继续耕种的土地。
(2)边角地和夹心地上的房屋按拆迁处理。
(3)新建铁路经过人口密集地段,距外轨中心线 米以内的住宅、学校、医院敬(养)老院等敏感建筑物,优先采取功能置换措施,无法置换的按拆迁处理。
3、新建铁路从企业厂区穿过,其红线内拆迁量超过厂区建筑总面积 %或直接影响企业的主要生产功能,原则上应作整体拆迁处理。
(二)征地拆迁数量
1、用地数量。包括主线红线内用地量、拆迁安置用地量和“三改”项目用地量等,纳入项目用地同步报批。具体数量由县国土部门会同县指挥部、项目公司等成立联合调查组,在勘测定界的基础上,结合现场实际,对包括边角地、夹心地、“三改”项目用地等进行共同查核,确定数量,分类统计,共同签认。
2、房屋拆迁数量。由县指挥部和项目公司成立联合调查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结合现场实际对住房、农用房、企事业用房、学校用房等进行联合调查丈量,确定数量,共同签认;无法改变功能继续使用而需拆迁的环境保护敏感建筑物,由县指挥部与项目公司等联合调查,确定数量。
3、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拆迁数量。必须拆除或迁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包括水电、通讯、道路、桥梁、管线、市政、水利设施、河埠、机埠房、水井、水塔、晒谷场、树木、绿化物、围墙、广告牌、坟墓、庙宇等。建(构)筑物由项目公司与县征迁部门和权属单位共同现场查核,确定数量,分类统计,共同签认。地面附着物由项目公司与县国土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现场核查,确定数量、类别,共同签认。
三、土地征占的处理办法
(一)铁路建设工程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被征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
(二)铁路建设红线内占用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全部采取国家征收(用),征收(用)补偿费用按 政办发〔 〕 号文件执行。
(三)对占用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收回,实行货币安置,货币安置补偿按
政府必须按照以上的征地拆迁整治方案以及工作流程进行征地以及拆迁,并且依照合理的征地拆迁方案进行整治,这样更加规范和监督征地和拆迁的工作,也给人民们带来一份安心,让征地拆迁这项工作更加的严谨和有效率。如果遇到了不按照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制定不合理方案的问题,可以采用法律的途径来进行维护自我权益和人权,法律一定会有效并且切实际的保护人民的利益,不让人民的利益收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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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沿线乡镇(街道)对辖区征迁工作负总责,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统一的时间,做好本辖区内的土地征占、青苗补偿、坟墓迁移、房屋拆迁、协议签订、拆迁户安置等工作;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和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好征迁、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维护社会治安,营造良好的建设施工环境。
(三)县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征收(用)和报批、落实临时用地、组织复耕以及配合县人劳社保部门和乡镇(街道)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
(四)县财政、建设、规划、交通、人劳社保、农业、林业、水利、公安、民政、环保、供电、广电、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征迁相关工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和施工单位按照业主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征迁、建设等相关工作。
二、征迁内容
(一)征地拆迁范围
1、红线内征地拆迁。原则上按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和用地红线规定执行(包括设计变更)。
2、红线外征地拆迁。边角地、夹心地、环境保护敏感建筑物的具体范围,由项目公司和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共同核定,并按以下方式进行分类处理(如遇特殊情况由县征迁部门与项目公司协调处理)。
(1)边角地和夹心地。边角地是指新建铁路与既有铁路、高等级公路、河流、其它屏障性建(构)筑物地界桩之间形成了合围,而且无法耕种的小面积土地;夹心地是指新建铁路与既有铁路、高等级公路、河流、其它屏障性建(构)筑物地界桩之间形成的宽度小于 米范围内的长带型可继续耕种的土地。
(2)边角地和夹心地上的房屋按拆迁处理。
(3)新建铁路经过人口密集地段,距外轨中心线 米以内的住宅、学校、医院敬(养)老院等敏感建筑物,优先采取功能置换措施,无法置换的按拆迁处理。
3、新建铁路从企业厂区穿过,其红线内拆迁量超过厂区建筑总面积 %或直接影响企业的主要生产功能,原则上应作整体拆迁处理。
(二)征地拆迁数量
1、用地数量。包括主线红线内用地量、拆迁安置用地量和“三改”项目用地量等,纳入项目用地同步报批。具体数量由县国土部门会同县指挥部、项目公司等成立联合调查组,在勘测定界的基础上,结合现场实际,对包括边角地、夹心地、“三改”项目用地等进行共同查核,确定数量,分类统计,共同签认。
2、房屋拆迁数量。由县指挥部和项目公司成立联合调查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结合现场实际对住房、农用房、企事业用房、学校用房等进行联合调查丈量,确定数量,共同签认;无法改变功能继续使用而需拆迁的环境保护敏感建筑物,由县指挥部与项目公司等联合调查,确定数量。
3、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拆迁数量。必须拆除或迁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包括水电、通讯、道路、桥梁、管线、市政、水利设施、河埠、机埠房、水井、水塔、晒谷场、树木、绿化物、围墙、广告牌、坟墓、庙宇等。建(构)筑物由项目公司与县征迁部门和权属单位共同现场查核,确定数量,分类统计,共同签认。地面附着物由项目公司与县国土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现场核查,确定数量、类别,共同签认。
三、土地征占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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