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非法集资用于正常经营无罪吗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非法集资用于正常经营无罪吗整体而言,是罪轻的理由,但不是无罪的理由。这是为什么?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构成主体非法性,宣传手段公开性,保本付息利诱性和集资对象不特定性,就应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四个特点里,没有谈到资金用途的问题。也就是说,是否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一般不会影响行为的定性。但是,为了维护被害人利益,鼓励被告人降低社会危害性,如果集资人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之后还能及时清退,可以免予处罚,也就是定罪,但不处罚;情节如果显著轻微,甚至就可以不定罪,直接不起诉或者撤案处理。所以,在实际的案件办理中,资金用途和清退,是非常重要的问题,甚至会极大的影响刑期比较著名的有曾经的著名企业家孙大午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孙大午被指控向周边村民吸收粮食款,用于生产经营,企业状况良好,从未出现过兑付问题,孙大午利用村民的集资款,发展的企业成为了,名噪一时的养鸡大王,而村民们也因为把钱存到他那里,获得了更高的收益,同时也能做到随时支取。孙大午,不仅将钱用于投资经营,还盖起了希望小学,而自己一直却是住职工宿舍,这些依然没有改变,法院认定其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性。但是,法院最终的判决是缓刑。资金用途,和及时兑付,就成为了其轻判的关键点。综上所述,对于非法集资如果没有能够及时清退吸收资金的,仍然是会受到刑事处罚的,但如果情节轻微的,能够清退资金的情况下,是不会作为犯罪处理,但仍然会进行一定的处罚,或者罚款等等。



·拘役管制是行政处罚吗?
    拘役管制是行政处罚吗?拘役管制不属于行政处罚,管制和拘役都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

·诈骗罪减刑标准是怎样的,如何对诈骗罪减刑?
    诈骗罪一旦成立,在监狱服刑过程中,希望通过积极表现达到减刑目的的人占了大多数。那么诈骗罪怎样可以减刑呢?具体的减刑标准是什么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

·如何运用量刑均衡原则?
    量刑均衡原则是刑法学界一个非常重要的量刑原则,但通常会被人们所忽视。而在我们实际生活里,有很多人都不知道量刑均衡原则是什么,也只有询问律师才会了解。即使这样,我们照样不太......

·移送行政拘留案件的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
    一、移送行政拘留案件的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移送行政拘留是在行政部门下达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罪如何判刑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罪如何判刑呢?这里说的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罪,其实应该就是指《刑法》中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这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而并不属于招摇撞骗罪当中的一种情节。......

·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我国的法律上是禁止卖淫、嫖娼的行为存在,如果一旦被抓获就以卖淫罪进行拘留,那么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对于卖淫罪的相关罪名和量刑方法有很多种,量刑的标准也各个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