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1. 对立案材料均必须予以接受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 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第4款规定:“犯罪人向公安 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因此,对于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等立案的材料来源,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首先都应当接受并进行登记。接受并不等于立案,立案是接受材料之后的一种决定,接受在是立案之前对立案材料来源的受理。接受以后 对于不属于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对于属于自己管辖,但根据案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 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 报案、控告、举报均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3. 严格区分诬告与错告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2款规定:“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4. 保障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的安全并满足其合法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答复(发布时期:1990-02-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 你处二月六日《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
·什么是立案
所谓立案,是指公案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举报、控告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降案件交付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n......
·检察机关如何实施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它作为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和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审判监......
·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发布时期:1988-07-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发......
·立案程序
立案程序,是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三审查,是指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立案材料进行调查、分析与判断,以决定是否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立案决定的行为。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