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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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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护支付。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
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赔偿金。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
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速1年;
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9)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0)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人身损害方面的赔偿,另一个则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而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就不能忽略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来看,要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或者死者家属造成了精神方面的损害,那么此时他们就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是我们说的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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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
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赔偿金。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
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速1年;
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9)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0)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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