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公司法股东会的职权有哪些?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公司法股东会的职权有哪些

一、公司法股东会的职权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股东会的类型有哪些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1、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又称为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由于股东大会定期大会的召开大都为法律的强制,所以世界各国一般不对该会议的召集条件做出具体规定。

年度大会内容包括:审查董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审查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审查分红方案,以及其他股东大会的常规事项,如选举董事,变更公司章程,讨论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资本等等。

2、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

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世界大致有三种立法体例: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

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公司法》第100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也就是股东大会,这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公司的全部股东组成。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而公司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也应该经过股东大会认可和批准之后才能有效。一般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但要是具有《公司法》第100条规定的情形,那么可以在2个月之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

·外商独资企业减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外商独资企业减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企业减资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因为投资规模因为实际情况而发生的变更,相对于外商独资企业来说,企业如果发生减资这种情况的话,在审核手续上相对来说比......

·在企业或公司进行投标时,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这是因为投标保证
    在企业或公司进行投标时,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这是因为投标保证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投标单位负责任的认真参加投标活动,而关于投标保证金有相对应的管理办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

·企业法律顾问的范围有哪些?
    企业法律顾问的范围有哪些?企业法律顾问的范围:(一)企业遇到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二)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三)协助企业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参与企业合......

·有限公司股东义务在我国包括哪些?
    有限公司股东义务在我国包括哪些?您都知道的是在我们国家有权利,就意味着必须有义务因为权利和义务,它是一致的,继续要想有权利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一点在我们国家有限公司......

·公司行政处罚怎么处理
    公司行政处罚怎么处理公司的行政处罚一般是根据所犯事情的的严重程度对违法人进行口头教训或者书面方式警告处分,对公司或者该项负责任人处以罚金或者他处理方式。会根据不同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