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公务员工伤人员退休后待遇是什么?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公务员工伤人员退休后待遇是什么?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医疗和伤残保险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保证退休公务员有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对因公(工)致残的退休公务员,除发给基本退休金外,另发给因公伤残保险金。其中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住房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住房标准和办法按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并给予优先照顾。(一)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退休时的标准全额发给。(二)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根据不同工龄按以下比例计发:1.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88%的比例计发;2.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的比例计发;3.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的比例计发;4.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的比例计发;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40%的比例计发。对于公务员存在工伤的情况下,退休后的待遇肯定是需要计算相关伤残赔偿金的,具体情况下的标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相关赔偿的标准不清楚的,还可以向工伤伤残鉴定部门或者劳动管理部门咨询办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多少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终止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金吗?
    终止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金吗不是必须支付,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①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

·工伤伤残鉴定有效期是多久?
    工伤伤残鉴定有效期是多久?一、工伤伤残鉴定有效期是多久,过了期限怎么办工伤鉴定的有效期:一般要求伤情稳定后,就可以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医疗上一般认为在治......

·公司在试用期随意辞退员工吗
    公司在试用期随意辞退员工吗不可以。公司不能随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除非满足相关情形并且需要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后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什么意思?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什么意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应积极及时的学习和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维权。有的劳动者由于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不知道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