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几种?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一、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几种

从行为的性质把毒品犯罪分为消费型、经营型、持有型和破坏禁毒活动型四类。

其中,经营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走私制毒物品罪;

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5、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二、毒品犯罪行为的种类

1、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应从重处罚;

2、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

3、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4、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都有数量要求;

5、非法持有毒品的,不限于本人持有,还包括通过他人持有;

6、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无须知道谁是所有者;

7、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只需定贩卖毒品罪一罪即可,无须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8、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

9、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和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10、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在量刑时无须重复计算毒品数量。

“涉毒”活动,从来就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甚至对于一些毒品行为,《刑法》中还规定了有关的罪名,如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等。而毒品犯罪可以说就是所有毒品类罪名的总称,其中就各个不同的毒品犯罪,要求的立案标准不同,客观表现也不一样,自然《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也是存在差异的。


·应该怎么认定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属于犯罪形态当中的一种,相比于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要是能够被认定为犯罪中止的话,那么此时对行为人的处罚是相对较轻的。不过司法实务中,我们应该怎么认定犯罪中止呢?要......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是不同的,其中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比较特殊,一般要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实际构成此罪。而后者的犯罪主体通常为一......

·帮人洗钱罪10万判几年,有什么惩罚?
    帮人洗钱罪10万判几年,有什么惩罚?帮人洗钱罪10万一般看案件的实际情况,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的惩罚有: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刑事抗诉根据那条法律执行
    一、刑事抗诉根据那条法律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抗诉是人......

·刑事拘留期满后,当事人会面临哪些处理结果?
    刑事拘留期满后,当事人会面临哪些处理结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有一定期限的,那么刑事拘留期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死刑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死刑么《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