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自诉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控诉形式。它在诉讼史上出现远远早于公诉。在刑事诉讼的发展中,“弹劾式诉讼”是最初形成的诉讼模式,启动这种诉讼程序的机制便是被害人或者他的近亲属行使控诉权,这种控诉形式保留了原始社会血亲复仇的遗迹,它的理论基础在于将犯罪视为对被害人个人法益的侵害。依现代诉讼的观点看,控诉权基于国家刑罚而存在,在实行不告不理原则的诉讼模式中,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有赖于控诉行使控诉权。因此,在早期的弹劾式诉讼中,如果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出于恐惧、缺乏收集和提供证据能力等原因不敢、不愿、不能行使控诉权,则国家刑罚权难以实现。所以纠问式诉讼取代了弹劾式诉讼,当然它也有弊端。审判官集控、审职能于一身,缺乏诉讼制约,被告人没有诉讼主体地位,导致司法专横。在现代诉讼中,公诉已成为控诉的主要形式,有些国家甚至采取起诉独占主义。将控诉权专属于检察机关,如德国、美国、日本等。其理由是,犯罪侵害了国家法益;检察机关行使控诉权可兼顾国家和个人利益,避免被害人因能力有限影响国家刑罚权的实现,避免被害人不冷静对待而出现滥诉;对控诉权的不正确行使可通过对不起诉的制约制度加以解决。因此大多数国家都将自诉案件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只有极少国家自诉案件范围较宽,如英国,这与其检察制度不发达有关。

       自诉之所以仍被多数国家保留,主要其存在仍具有重要意义:1.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2.有些犯罪的起诉权由被害人行使更有利于预防犯罪;3.有些犯罪涉及到被害人的名誉、隐私,如付诸诉讼,可能给被害人造成更大的损害。将起诉权交被害人行使更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法发〔1993〕25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运用
    1、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定性不准,必须改定罪名。改定罪重的罪名,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因罪名改动,适用量刑的法律条文亦作相应改变,是否要受上诉不......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
    办案机关诉讼阶段法律条款主要内容立案后决定逮捕的期限检察公安侦查规则80、195条;公安76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

·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也是法庭审判中一个独立的阶段。  合议......

·单位被告人可以指定辩护吗?
    根据辩护权的行使原则,单位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既可以由其诉讼代表人自行行使辩护权,也可以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行使辩护权。问题在于,在单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