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疫情期间医务人员工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疫情期间医务人员工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疫情期间医务人员可以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并且获得补助金,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为:直接接触病例的每人每天 300 元,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 200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的规定,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补助。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4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在4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二、疫情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因疫情防控的需要,大量的医务人员在第一线对患者进行医疗救治,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了相关补助的标准,医务人员是可以享受到上述规定的工资待遇和补助的,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劳动管理部门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四川医疗纠纷律师如何选择?
    四川医疗纠纷律师如何选择?一、选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了解哪方面(一)基本资料。无论是律师还是律师事务所,都有一定的“硬性指标”。在选择律师事务所前,要先考察其基本档案......

·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

·出现医疗纠纷怎样处理
    出现医疗纠纷怎样处理一、医疗纠纷初起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护人员)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2、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护......

·医疗纠纷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医疗纠纷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一、关于医疗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3、医疗事......

·医疗纠纷鉴定陈述书怎么写?
    医疗纠纷鉴定陈述书怎么写?医疗纠纷案件持续引发热议,北京又创新推出了医疗纠纷案件鉴定程序,让更多市民放心,大大提高了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速度,那么作为医疗纠纷鉴定的结果,医......

·2023年法医鉴定轻伤标准有哪些?
    1、轻伤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在我国的法医鉴定的伤被分为三种,除了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