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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摩托车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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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摩托车的定义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中的内容规定可知,摩托车属于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关于醉驾摩托车行为的处罚,同样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醉驾摩托车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3条,还有可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二、醉驾摩托车法律相关知识
1、驾摩托车被血检80以上,会被判。
2、醉酒驾车如何判断
醉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吹气检测不纳入醉驾鉴定。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查酒驾中的酒精监测仪器数据,仅是交警前期判断醉驾的方法,通过对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比对,作出具鉴定结论。 3、新交通法对醉驾的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将被降级,暂扣机动车6个月,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A1照5年后领取增驾,A2、B1照3年后领取增驾。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领取驾驶证,10年内不得增驾A、B照;
饮酒驾驶营运车的:处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领取,10年内不得增驾A、B照。
饮酒驾车发生构成犯罪的,终身禁驾;饮酒驾车一次记12分将降级,失去原最高准驾车型资格,重新学习、考试。一旦被吊销驾驶证的,10年内均不得增驾A、B照。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领取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车的,吊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领取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不得领取、牵引车、准驾车型。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名。
醉驾并非只限于汽车
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名,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而对于此条款中的“机动车”范围,许多民众存在错误认识,如本案中张某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没事。实际上,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按照此标准,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改装(拼装、报废)车等俗称的“五类车”中,除了摩托车本身就属于机动车外,改装的电动车、机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一旦超过其非机动车标准、达到机动车标准,均要按照机动车来处罚。
以上便是醉驾摩托车法律相关知识。国家对于酒驾的严格不仅仅局限于汽车这些中大型四轮机动车,对于摩托车酒驾在法律上和机动车酒驾的处罚规则相差无几。所以在驾驶摩托车的时候,要带上驾驶证以及切忌酒后驾驶,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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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领取驾驶证,10年内不得增驾A、B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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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领取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车的,吊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领取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不得领取、牵引车、准驾车型。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名。
醉驾并非只限于汽车
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名,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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