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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容易发生什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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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容易发生什么纠纷?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时,可能发生劳动争议:
1、确保用人单位的合法性。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用仔细查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效期,确保明确用人单位的合法性,否则,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会是一份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要采取书面形式签订。
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便于合同的有效履行,若发生劳动争议,也有证据可查,便于解决争议。劳动者应保留一份书面合同,并有权要求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签订正规的、合法的书面合同。
3、试用期内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书。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就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管是否含有试用期期。一些单位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发生试用期满找借口辞退员工的不负责任的现象,应学会用劳动合同的法律武器约束用人单位。
4、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全面、翔实。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是应仔细查看劳动合同中的内容是否正确,并要注意劳动合同中是否包含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的内容。
5、为保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向劳动关系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仲裁和起诉的过程中,劳动合同是一个重要证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到劳动合同最容易产生的纠纷多数在于关于合同签订的程序方面,而内容方面一般都是由单位和职工亲自进行协调后的结果才不会出现纠纷。所以劳动合同的拟定程序才是减少纠纷最重要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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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要采取书面形式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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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用期内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书。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就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管是否含有试用期期。一些单位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发生试用期满找借口辞退员工的不负责任的现象,应学会用劳动合同的法律武器约束用人单位。
4、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全面、翔实。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是应仔细查看劳动合同中的内容是否正确,并要注意劳动合同中是否包含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的内容。
5、为保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向劳动关系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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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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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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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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