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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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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生病是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要经历的事情,但是如果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医生消极怠工,导致病人未得到及时治疗而病情加重,此时医生就要承担医疗行政责任,那么医疗行政责任追击制度的内容有哪些?今天,的我们将为你解答这一系列问题。
一、医疗行政责任追击制度
医疗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积极推进医院规范管理,从严治院,提高医院防范风险的能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职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病历书写规范》等规定,特别制定医疗责任追究制度。
它包括:
1、临床医师未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该处理或能处理的未处理,推诿病人的;对急、危、重病人不予积极抢救,延误时机的;滥用麻醉、剧毒药品;对应该提请会诊或审批的病例而未提请,盲目处理的,或上级医师、科主任、业务院长接到经治医师提请而未及时处理的。
2、违反手术操作规程,术前该准备的未准备、该会诊或讨论的未会诊或讨论、该审批的未审批,该检查的未检查;术中发现诊断不符或该提请上级医师会诊的情况而未提请,或纱布、器械等异物遗留体内,开错手术部位。
3、麻醉医师术前未亲自查视病人,该掌握的情况未掌握、该审批的未审批;术中擅离职守,未严密观察病人情况或用药错误、麻醉方法明显不当的。
4、护士未执行护理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交接班不清,不查对或查对失误,打错针、发错药、皮试不规范、输液加错药、输液前不查对、换错盐水、输错血,或护理明显不当的。
5、未按规定观察产程,严重违反接产原则或操作规程,违规使用宫缩剂的。
6、供应室未执行操作规程,造成器械、物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
7、药方工作人员配错处方、发错药、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写错用法、对医师处方有明显错误未提出而仍然照方发药的。
8、后勤及其他职能科室人员如西药房、收费处,未能积极配合医疗而直接影响医疗抢救工作的。
9、医务人员擅自离岗或护士、患方请唤反应迟缓,情节严重的。
10、医务人员酗酒后上班,出现误诊、误治等医疗差错的。
二、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三种行为是造成医疗责任事故,此处的医疗责任事故即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指的医疗事故。
三、医疗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并且只有情节严重时才予以吊销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所谓情节严重即指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或造成严重后果,具体分两种情形:
(1)构成二级医疗事故且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较低;
(2)构成三级医疗事故且医务人员过错程度高。
经过我们的介绍,我想对于“医疗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您应该已经基本了解,对于医疗及人员的行政责任及承担方式也应该略懂一二了。其实现实生活中遇到医疗行政责任的情况也并不多见,但是万一遇上则必定要谨慎处理,不能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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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包括:
1、临床医师未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该处理或能处理的未处理,推诿病人的;对急、危、重病人不予积极抢救,延误时机的;滥用麻醉、剧毒药品;对应该提请会诊或审批的病例而未提请,盲目处理的,或上级医师、科主任、业务院长接到经治医师提请而未及时处理的。
2、违反手术操作规程,术前该准备的未准备、该会诊或讨论的未会诊或讨论、该审批的未审批,该检查的未检查;术中发现诊断不符或该提请上级医师会诊的情况而未提请,或纱布、器械等异物遗留体内,开错手术部位。
3、麻醉医师术前未亲自查视病人,该掌握的情况未掌握、该审批的未审批;术中擅离职守,未严密观察病人情况或用药错误、麻醉方法明显不当的。
4、护士未执行护理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交接班不清,不查对或查对失误,打错针、发错药、皮试不规范、输液加错药、输液前不查对、换错盐水、输错血,或护理明显不当的。
5、未按规定观察产程,严重违反接产原则或操作规程,违规使用宫缩剂的。
6、供应室未执行操作规程,造成器械、物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
7、药方工作人员配错处方、发错药、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写错用法、对医师处方有明显错误未提出而仍然照方发药的。
8、后勤及其他职能科室人员如西药房、收费处,未能积极配合医疗而直接影响医疗抢救工作的。
9、医务人员擅自离岗或护士、患方请唤反应迟缓,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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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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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并且只有情节严重时才予以吊销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所谓情节严重即指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或造成严重后果,具体分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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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成三级医疗事故且医务人员过错程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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