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在我国60岁以上务工者是否是劳动关系?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在我国60岁以上务工者是否是劳动关系?
按国家规定,男性60周岁以上和女性50周岁以上(公务员女性为55周岁)的人,已经不具备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只能建立劳务关系。当然,全国各地的政策对劳动和劳务关系的判断都各执一词,也有一些地方法判决是劳动关系,主要考虑员工超龄了但是否享受养老待遇,如果未享受养老待遇,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有关部门。关于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是赋予劳动者休息的权利,不是剥夺劳动权。公民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放弃休息权利。当公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办理退休,未享受养老金作为生活保障,依然与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当为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确认
1、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可见,目前我国对于60岁以上的务工者的劳动关系问题是没有特别统一的规定的。国家认为60岁以上的农民工,如果在外打工的话跟建筑单位之间可以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但是大多数的企业,对于年纪比较大的这部分劳动者还是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的。



·企业让劳动者强制休息扣工资申请仲裁的流程是什么
    企业让劳动者强制休息扣工资申请仲裁的流程是什么?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

·退休工人有高温费吗,高温费如何发放?
    现在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比较的强,对于和自身相关的利益,也是尽可能的去争取。所以入夏以来不少的退休的劳动者常会咨询相关的退休费用的问题,而且对于在工作期间所拥有的一些福利待......

·工商局股权转让协议范本是什么?
    工商局股权转让协议范本是什么?股权转让是在公司企业中很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初期的目的不一定是为了获利,新的股东会带来新的资源,股权转让可以引导公司企业往好的战略......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么?
    正常情况下,要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话,用人单位都会与劳动者进行续签。当然,实践中也有一些不续签的情况。那么在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可能很多劳动者都不是很清楚,接下来......

·股东可以作为劳动者吗?
    股东可以作为劳动者吗?股东可以作为劳动者,因为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也可以聘请董、监、高等人员对公司进行经营和管理。股东是否在职,要看股东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是否......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违约金多少钱?
    劳动合同为签约双方都提供了权利和责任的保障。对于双方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及应该享有的权利都有着明确的规定。然而有时也会出现违约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