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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女祖父母抚养义务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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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可能是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思想方面有了变化,丁克家庭其实也是有的。对于丁克家庭的意思就是没有子女。对于没有子女老的时候一定是一个非常麻烦的事情,无子女祖父母的情况在我们生活中其实也有。那么无子女祖父母抚养义务谁来承担?
一、无子女祖父母抚养义务
谁来承担:
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在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因而他们相互之间不发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当然,法律对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规定,主要是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因为他们是血缘关系最密切的同辈旁系血亲。对于半血缘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以及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间也将产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二、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兄、姐对于弟、妹的扶养义务,还是弟、妹对于兄、姐的扶养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附有条件的。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也有三个:(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如果兄、姐对弟、妹不曾履行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2)弟、妹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弟、妹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也不负有扶养兄、姐的法定义务;(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如果兄、姐只是没有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或者兄、姐虽无生活来源但有劳动能力,弟、妹对兄、姐就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其实对于无子女祖父母抚养义务谁来承担的规定我们国家也有,如果有兄弟姐妹的话是可以由兄弟姐妹来承担的。但是前提是兄弟姐妹必须有能力,而且在小时候自己也对兄弟姐妹有过履行抚养义务,否则抚养义务就不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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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兄、姐对于弟、妹的扶养义务,还是弟、妹对于兄、姐的扶养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附有条件的。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也有三个:(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如果兄、姐对弟、妹不曾履行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2)弟、妹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弟、妹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也不负有扶养兄、姐的法定义务;(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如果兄、姐只是没有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或者兄、姐虽无生活来源但有劳动能力,弟、妹对兄、姐就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其实对于无子女祖父母抚养义务谁来承担的规定我们国家也有,如果有兄弟姐妹的话是可以由兄弟姐妹来承担的。但是前提是兄弟姐妹必须有能力,而且在小时候自己也对兄弟姐妹有过履行抚养义务,否则抚养义务就不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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