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一对夫妻有矛盾可能不会离婚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一对夫妻有矛盾可能不会离婚,因为孩子是他们之间的纽带,可是夫妻一旦离婚,孩子归对方了以后,自己心里肯定还是惦记着孩子,那么很多人肯定会问,离婚后还是孩子的监护人吗?这是个比较现实的问题,本站的我们为您解答一下。依法履行对孩子的监护人责任,是当父母的“底线”。许多家长朋友对“监护人”的称谓感到陌生,因为我们一般谈论的是孩子的抚养权争议,很少有监护权的争议,其实作为孩子的父母,双方就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这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和抚养人。r父母离婚,不代表子女和父母之间法定权利义务的终结。r《婚姻法》:r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r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r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r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r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r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所以我们可以看出,离婚后还是孩子的监护人吗?这个问题基本可以打消疑虑了,无论是否还存在夫妻关系,双方均是孩子的监护人,对于孩子仍然是有着自己不可推卸的责任,另外我们要提醒各位有离婚意向的夫妻,为了孩子的幸福请不要轻易离婚,因为离婚对于孩子的打击很大。



·一、根据法律规定60岁起诉离婚要多久?
    一、根据法律规定60岁起诉离婚要多久?一般情况下,适用普通程序的话,六个月是他的审理期限。面对老年离婚案,法院是非常谨慎的,不会轻易判决离婚。因为老年离婚涉及的法律......

·拒付抚养费的诉讼时效规定是多久?
    未成年人在成长期间如果没有自给自足能力,其父母或相关人员就应按照法律要求支付给孩子一定抚养费。但是现实生活中总存在逃避责任,不履行义务的情形,这就涉及到对拒付抚养费的诉讼......

·妇女权益保护法名誉权的定义是什么
    一、妇女权益保护法名誉权的定义是什么?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

·一方是过错方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
    一方是过错方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1、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

·判死刑终获无罪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各项法律规范,要求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审理案件。但尽管如此,就司法实践来说,依旧存在着判死刑终获无罪等冤案,此时,根......

·一、对离婚协议财产重新分割是否可行?
    一、对离婚协议财产重新分割是否可行?对离婚协议财产重新分割是不可行的。离婚协议一经生效,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反悔,夫妻双方已经登记离婚,且已通过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作了相应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