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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开始起计算《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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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开始起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1997年9月10日,劳动部给广州市劳动局《有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了企业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
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劳动纠纷律师注意到:如果单位安排加班超过36小时,将面对“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而对劳动者继续享有1.5倍工资。
三、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纠纷律师提醒:虽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但也不能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间。《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中规定: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天-104天)÷12月=21.75天。劳动纠纷律师提醒:因为国家法定休息日增加一天,故作了相应调整。
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在我国的劳动法中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在发生劳动关系的纠纷的时候,您可以首先与个人所在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您也可以请求专业的解决劳动纠纷的律师进行调节,以求获得更好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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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
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劳动纠纷律师注意到:如果单位安排加班超过36小时,将面对“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而对劳动者继续享有1.5倍工资。
三、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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