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平时加班费是多少 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平时加班其实也就是在正常上班时间之外,继续工作的一种情况。如果此时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话,那么劳动者在加班之后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但在平时加班的加班费与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一样,那么平时加班费是多少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节假日许多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员工正常上班工作,可节假日加班,自己应按什么标准取酬呢?加班工资应按照《劳动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京劳资发[1995]6号)中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遵照执行: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划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市、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第十三条执行第十二条关于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时,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企业可自主确实,但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是指本人基本工资,即职务等级工资(技术等级、等级、岗位工资)和工资构成中的津贴(奖金)。
二、平时加班费是多少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要是单位安排员工在平时加班的话,那么此时加班费是按照工资的1.5倍来计算的。而法律方面也不允许单位擅自更改这个加班费的标准,当然如果单位与员工约定的加班费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那么就是可以的。关于平时加班费是多少的问题,我们就介绍到此,若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一、住院后死亡误工费会赔付吗?
    一、住院后死亡误工费会赔付吗?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工程质保金返还时间是什么?
    工程质保金返还时间是什么?工程质保金是一种保障信誉的保证金,常见于承包承租的工程往来关系中,一般在建筑单位签订合同之前,会支付这一笔工程质保金。但是工程质保金是可以按规定......

·入职未签劳动合同员工要怎么办
    我们知道,参加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是必要的,但是有的企业会不签订合同,不签劳动合同,对于职工本来来说利益将会受损。劳动合同是对职工是一种基本的保障。那么,入职未签劳动合同员工......

·解除劳动合同书签字后还有经济补偿金吗
    一、解除劳动合同书签字后还有经济补偿金吗?在解除劳动合同书上签字,证明是有人单位与你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1)违反《......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市政工程是一个城市建设过程中主要的工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市政工程是一个城市建设过程中主要的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工程、绿化工程和园林工程等。市政工程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因此,建设单位务必要保障市政工......

·辞退入职满一年的员工是否支付赔偿金
    辞退入职满一年的员工是否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