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劳动合同期限有哪些,劳动合同期满有补偿金吗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劳动合同期限有哪些,劳动合同期满有补偿金吗劳动者在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后,就需要签订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个劳动合同,也是有期限规定的。那么您知道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有哪些吗?本文将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劳动合同期限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有明确具体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只约定起始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终止条件,约定终止条件时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作为终止条件约定,以防止用人单位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等义务。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约定为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有补偿金吗
我国《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以下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1、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解除;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合同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4、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原合同无法履行,双方解除合同的;5、单位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于上述五种原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依法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双方合同期满这种情况,属于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双方劳动法律关系正常终结,权利、义务终止,单位即无法定义务也无法依据给予劳动者补偿。所以劳动合同正常期满,是没有补偿金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而言,具体的期限规定是不同的。通常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都为2-3年。而要是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此时就没有具体约定期限。上文就是对“劳动合同期限有哪些”的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受伤到哪做工伤鉴定?
    根据法律规定受伤到哪做工伤鉴定?一、根据法律规定受伤到哪做工伤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受伤到社会保障局指定的专业的鉴定机构来做鉴定,工伤伤残鉴定应该是指工伤后劳动能力的鉴定,......

·重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得规定是怎样的
    我们国家是法制社会,我们平时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障,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个地方都制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那么重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哪......

·企业改制工伤补偿标准是多少?
    企业改制工伤补偿标准是多少?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

·钢构工程安装合同范本
    钢构工程安装合同范本找专长律师:债权债务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钢构工程安装合同在我们进行钢构工程的过程中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有效的保......

·劳动局能补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吗?
    劳动局能补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吗?不能,可以到原单位与原单位协商重新补办,原单位都是有备案的。劳动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和单方依法解除。双方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

·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什么
    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什么有下列情况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一)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1.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