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合同到期工资怎么处理不发工资怎么办?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我们知道,员工与公司之间是有合同的关系,这是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但是合同到期工资怎么处理不发工资怎么办?根据我们国家的劳动法规定,如果合同到期,员工的工资不发,员工可以到相应的部门进行合法仲裁,来维护个人权益,具体的我们看下文。
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劳动合同同到期存在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反馈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单位返还拖欠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下皆属于违法行为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如果员工的工资在等到期的时候并没有领取,或者公司并没有按时发放给员工工资,那么员工就可以适当的仲裁公司,来维护个人的权利了,以上的内容就是。



·一、劳务工是不是随时可辞职的?
    一、劳务工是不是随时可辞职的?不可以随时走,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员工不辞而别,未作说明,单位可视情况......

·员工休长假可以辞退吗?
    员工休长假可以辞退吗?一、员工休长假可以辞退吗?可以辞退,但属于正常的假期内是不可以辞退的,否则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一、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一、误工费没有固定收入的规定是什么?
    一、误工费没有固定收入的规定是什么?可以提供前三个月的工资证明或者按同行业岗位的工资标准进行赔付。1、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包括受害者因精神损害导致不能......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内容怎么样?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内容怎么样?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工伤三方怎么赔偿怎么鉴定?
    一、工伤三方怎么赔偿怎么鉴定?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鉴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由受到意外伤害的;(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