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

南京刑事律师网 www.njLs110.com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产怎样分配?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贷款)

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则应按共同财产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二、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房屋,离婚房产怎样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1条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1.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等。

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财产。

3.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也要注意下述问题:

1.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

2.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归本人所有。如果结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较长的,可按共同财产对待。对夫妻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无法确认的,视为共同财产。

3.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加以区别。

家庭财产,即是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的财产。

国家的婚姻法当中也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的相关范围,范围当中应该包括婚前夫妻共有的,比如工资奖金以及相关的酬劳等,涉及到房产的话,就需要看是否双方对房子都有一定的投资,如果都有投资的话,那么就应该要财产分割。


·一、房产公证遗嘱继承后买卖可以吗?
    一、房产公证遗嘱继承后买卖可以吗?可以,房产在办理公证遗嘱过户后,产权发生了改变,可以进行自由的交易处理。继承取得房产的,房产过户后即可以出售,继承的房产不需要交税。下面......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能否卖房产?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能否卖房产?一、法规中监护人的义务第二节监护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防范房屋买卖居间合同风险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社会中,我们可能扮演着父母、子女、丈夫或妻子等角色,不管哪一种角色,在当今社会都面临着一个买房的问题,那买房时,特别是签订合同时,就要特别注意房屋买卖居间合同风险。以下......

·在我国未成年小孩能买房子吗?
    在我国未成年小孩能买房子吗?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可在中国境内购买物业。但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买房有以下限制:1、未满18岁的公民,购买房产需要监护人陪同,不能......

·婚后购房财产份额不等如何处理?
    婚后购房财产份额不等如何处理?婚后购房财产份额不等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

·夫妻离婚房贷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二人关系存续期间的话,若是夫妻之间一人以个人名义负债买房,那房屋的按揭贷款的负债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一般原则为,获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首......